2024年10月21日,我局對陽山縣洋寶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作出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》(陽城管罰告字〔2024〕1號),因無法聯(lián)系到當事人,我局未能將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》直接送達、郵寄送達給當事人,現(xiàn)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將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》予以公告送達,自公告發(fā)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,即視為送達。文書相關權利義務自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自行履行。
附件: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》(陽城管罰告字〔2024〕1號)
陽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(zhí)法局
2024年11月13日
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》(陽城管罰告字〔2024〕1號).doc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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